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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尔士州最新税务政策解读

佘天諾, 霍 然    03 Jul 2020

新南威尔士州议会最近通过了State Revenue Legislation Further Amendments Bill 2020,其中明确了当涉及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的情况下,如何征收仅外国人需要缴纳的印花税附加税和土地税附加税。同时,该草案亦作出修订并明确了豁免条件 。当信托契约明确表示外国人不能成为信托受益人时,全权信托受托人所持有的住宅用地是可以得到豁免或退还印花税附加税及土地附加税。

 

印花税附加税和土地税附加税

过去4年来,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一直对在新州置业的海外人士征收额外的印花税和土地税。如果住宅物业由“外国人”持有,在通常税率和土地税(如果有)的基础上,需要支付:

  1. 印花税附加税: 额外8%的印花税 (购买物业时缴纳);
  2. 土地税附加税: 额外2%的土地税 (以每年1231日为节点,需每年缴纳)

不同于土地税,土地税

附加税是没有免征额度的。这意味着,即使您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但是作为海外人士仍然需要支付附加税。譬如,物业的土地价值为$500,000, 原本不需要缴纳土地税,但是仍需支付$10,000的附加税。

 

家族信托可能会被征收附加税

在上述附加税的政策下,非澳洲公民或者没有永居签证的人士是需要缴纳额外的印花税和土地税。但令人意外的是,许多在澳洲建立的家族信托(全权信托的常见形式),也被视为“外国人”。这是因为,如果全权信托的任何一个潜在受益人(即使不是已定的受益人)是外国人,那该信托也会被视为外国人。当这样的情况出现时,即使受托人没有并且也没有向此类外国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的意向,或是没有列明可能的外国受益人,该信托仍会被视为“外国人”。

很多时候,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而且会涵盖更多潜在的受益人(通常定义十分宽泛,可以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叔叔和阿姨,侄女和侄子,孙子和孙女),以及公司或者信托受益人,甚至还有慈善机构(包括海外机构)受益人。为了表明这一政策影响范围之广,新南威尔士州地税局官网站给出了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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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XYZ全权信托,其受益人包括A (作为已确定姓名的受益人之一)A持有权益的公司或其他信托。A同时拥有着ABC Pty Ltd1股股份,而ABC Pty Ltd的多数股权由一个外国人B持有。在这种情况下,XYZ全权信托将被视为一个外国人,因为ABC有限公司是XYZ全权信托的潜在受益人。如果XYZ全权委托信托购买新南威尔士州的不动产,则须支付购买物业的额外印花税和土地税,即使XYZ全权信托从未分配给ABC Pty Ltd,也从未打算这样做。

 

为了进一步举例说明,我所近期经手的一个家族信托,潜在受益人被指定为“澳大利亚境内或境外的学校、大学、学院和其他教育机构”,这同样导致该信托被认定为了“外国人”。

另外一种家族信托会被认定为 “外国人”的情形是,信托中的受益人包含延伸家庭成员并且他们没有在澳洲居住。

新的法案明确了附加税政策的广泛应用,其中引入的新章节规定:“就本章而言,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应被视为外国受托人,除非该信托禁止外国人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我们的咨询服务

如果您想通过家族信托购买(或已持有)物业, 修正案允许家族信托通过修改信托契约,表明 ”禁止外国人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从而避免被征收附加税费。

虽然距离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即20201231日)仍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是我们建议尽快修改信托契约,尤其是现有家族信托契约有被认定为“外国人”的风险。

 

如果您不确定您的信托契约是否有“禁止外国人成为信托受益人”的条款,H & H Lawyers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您审查信托契约的内容,以确是否会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如果我们发现信托契约的条款会导致您的家庭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人”,我们可以进一步协助您对信托契约进行的必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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