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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1年引入养老金保障以来,大多数澳大利亚人拥有某种形式的养老金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当他们接近退休年龄时,养老金通常将是他们除了住宅房产之外最大的资产。而对于刚刚开始职业生涯的年轻一代来说,他们不会有太多机会在自己的名下积累大量的养老金储蓄或资产,而遗产规划更是他们后期才会考虑的事情。 然而,由于养老金自带的人寿保险(Superannuation Death Benefit)的存在,遗产规划对所有年龄段的人都很重要,即使是暂时没有拥有重大资产的年轻人。大多数养老金包括人寿保险,在年轻人不幸过早去世的情况下,从人寿保险中支付的养老金自带的死亡抚恤金将远远超过逝者养老金储蓄余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自带的死亡抚恤金通常是逝者留下的最大资产。 大多数人认为他们的养老金死亡抚恤金会自动支付给他们的近亲,但实际的情况是, 通常,如果养老金所有人没有指定其养老金的死亡抚恤金执行人(binding death benefit nomination),其养老金的受托人将在支付其死亡抚恤金时行使他们的酌情处理权。 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养老金产业监督法1993》(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Cth) ,下称 ‘SIS法’),养老金死亡抚恤金必须支付给下列相关人: • 现任配偶; • 逝者的子女(包括现任配偶的子女); • 与逝者有相互依赖关系(Interdependency Relationship)的人;或 • 逝者的法定遗产代理人(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根据SIS法第10条,如相关人自认为与逝者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则相关人需证明其与逝者在紧邻逝者去世前的一段时间内: • 有密切的个人关系; • 共同生活; • 一方或每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力支持;以及 • 一方或每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家务或个人方面的照顾。 在养老金投诉仲裁庭(Superannuation Complaints Tribunal, 下称‘SCT’) 第D09-10\023号裁决中,一名18岁的男子(逝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幸去世。他的女友住在自己的父母家,而在逝者去世前三个月,他也搬进了女友的父母家,并支付每周70澳币的食宿费。在逝者去世时,其养老金账户内只有1,537澳币的累积储蓄,但由于人寿保险,逝者养老金支付的死亡抚恤金高达131,437澳币。逝者养老金基金的受托人最初决定向逝者的父母支付死亡抚恤金,但逝者的女朋友向SCT申诉,称其与逝者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仲裁庭决定推翻受托人原先向逝者父母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决定,并判给与其同住仅三个月的女友全数131,437澳币。 此决定或许看起来是不公平的,但鉴于逝者远离家居住,SCT表示,逝者的父母在SCT决定死亡抚恤金的去处时,没有证明自己属于SIS法列出的任何类别。再加上其没有被提名为逝者养老金的死亡抚恤金执行人,SCT认为,尽管女友和逝者只在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三个月,但在逝者去世时,他的女友是唯一符合“相互依赖关系”定义的人。 如果逝者希望他的近亲,在此情况下是他的父母,成为他死亡抚恤金的受益人,那么他本应该签署文件,并指定他的父母以“法定遗产代理人”身份作为他的死亡抚恤金的接受者,然后留下一份遗嘱,明确此意愿。